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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系统管理员 2016/09/18 星期日

1)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认证标志为“金钥匙”。该标志是经国家商标注册并由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持有并发布的专用标志,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要求如下:

   认证标志只有获证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才能使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将证书号标于标志近旁;

   认证标志不得用在管理体系获证方的产品上,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不得以任何可能被误认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或冒用;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认证。此处所述产品包装是指: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 损坏的包装。此处所述附带信息是指: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的信息,但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附带信息,因此不能在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中声明组织的管理体系通过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认证;

    获证方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认证时,声明中应包含以下三方面信息:获证方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举例说明如下:****公司(本公司)通过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与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其各类宣传载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中心公布的认证标志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改动;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待我中心作出撤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通知后,才能继续使用;

    获证组织若未按合同条款交纳相关认证审核费用或因其他原因被中心撤销(注销)认证证书,在接到中心正式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将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交回中心并销毁印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材料。

2)   获证方在认证标志的使用和认证资格的引用过程中应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的要求和本公开文件的要求;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在认证被撤销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3)  当发现获证方违反上述规定时,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将根据事实及问题的性质对获证方采取以下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获证方承担:

   通知获证方立即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暂停、撤销获证方的认证证书;

   公告获证方违规行为;

   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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