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定与核查过程的信息
https://www.qac.com.cn/wmdyw/sdyhc/ywjs/22882.html
二、公正性承诺
https://www.qac.com.cn/gywm/xxgk/21146.html
三、审定与核查机构实施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清单,包括对其适用方案的引用
适用于本中心组织温室气体清单核查业务。
中心组织温室气体清单核查业务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合格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CNAS-CV01:2022)、《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CNAS-CV02:2022)、《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规范和指南》(CNAS-CV03:2022)、《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组能力要求》(CNAS-CV05)的要求。
中心组织温室气体清单核查业务可进一步满足适用的温室气体方案及目标用户需求。
四、投诉和申诉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接受必要的社会监督,正确处理客户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对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审定与核查工作,客户出现的事故,与 GHG 源、汇及库相关的运行中的问题及人员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持续保持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1.2 本程序适用于组织和其他各方对中心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2 术语和定义
申诉
中心的客户或审定/核查员对中心做出的,与其期望的审定与核查活动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中心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中心所从事的审定与核查活动不满的书面表示。
争议
中心的客户或审定/核查员与中心在审定/核查过程中就审定/核查程序或技术问题提出的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3 工作程序
3.1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原则
3.1.1 以国家的认可规范和中心管理文件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参与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人员应对涉及中心、客户和人员的有关技术问题、名誉予以保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承诺。
3.1.2 为了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中心在调查、处理阶段,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审定/核查人员、管理岗位人员等)一律回避。
3.2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受理
3.2.1 技术质量与风险合规部和审核管理部作为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话或书面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后,应立即向管理者代表报告(如果为投诉,应确认投诉是否与中心的审定与核查活动有关),由管理者代表责成所涉及的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3.2.2 其他各部门接到申诉、投诉和争议后应将相关信息转交技术质量与风险合规部或审核管理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3.3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3.3.1 技术质量与风险合规部或审核管理部按管理者代表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或分支机构下达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通知。
3.3.2 责任部门接到处理通知后,3工作日内至少安排一次与申诉、投诉和争议方之间的沟通(面谈或电话方式),了解原由或进行必要的解释,必要时可调阅相关的档案资料。沟通后的10工作日内,如果申诉、投诉和争议方无书面或口头意见,则按申诉、投诉和争议自行撤诉处理并报告技术研发部或人力资源部。
3.3.3 对未撤诉的,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成专题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与申诉/投诉有关的人员不得作为专题调查组成员,但可作为当事人配合调查。专题调查组调查取证时:
(1)应实事求是,收集所有必要信息,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时间、人
员、调查内容、取证情况和结论(是否被证实、处理方案等),报告须经调查组组长签名。申诉决定应由未卷入申诉所涉问题的个人作出,或由其复核及批准;投诉解决应由与投诉本身无关的人员作出,或由其复核及批准。资源不允许的情况下,任何替代方法都不能有损公正性。
(2)报告经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审批后,回复申诉、投诉和争议方。
3.3.4 责任部门应针对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结果,采取纠正措施并负责纠正措施的实施,做好记录并将全部资料报合规审定部或审核管理部进行评价和实施效果的验证。尤其是当客户发生重大事故或投诉时,当事故/投诉与审定/核查过程和审定与核查质量有关联时,要向中心现场审定/核查组或中心审核管理部提交纠正措施的证实性资料。
3.3.5 中心在申诉/投诉的过程中,应及时向申/投诉人提供处理的进展报告和结果。申诉处理过程描述应向任何相关方公开。中心对申诉处理过程中的所有决定负责,调查和申诉决定、投诉解决不应导致任何歧视性行为。
3.3.6 有关申诉、投诉和争议重要信息还应提交管理评审。
3.3.7 境外投诉人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允许境外当事人委托境内有关个人或组织代理投诉事务,但其代理人必须提交境外当事人的正式委托书和自愿代理的确认文件。
(2)投诉书应提供中文文本。
(3)中心对投诉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仅提供中文文本。
3.4 时效性
所有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应在责任部门接到处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投诉和争议方。
3.5 文件资料的管理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应予以记录,并最终处理完毕全部文档由技术质量与风险合规部归档保存。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530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61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百胜村6号 中国质量大厦 邮编:10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