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测量管理体系
中石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信息模型的信息管理(BIM)
教育组织管理体系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设施管理体系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资产管理体系
创新管理体系
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
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石油天然气工业HSE管理体系
隐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有机产品
良好农业规范
富硒产品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是由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公开标准对特定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等特性进行系统评价,并出具有公信力的认证证书。它既不同于生产者的“自我声明”,也不同于采购方的“验货检查”,其核心价值在于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能够向消费者、渠道商和监管部门证明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任成本。

商品售后服务
物业服务
上海品牌服务
团餐服务
餐厅餐饮服务
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是依托合格评定功能法和合格评定工具箱,做出合格评定对象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证明,是不同于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第三种认证业务。服务认证是基于顾客感知、关注组织服务管理和服务特性的新一类认证。服务认证对服务结果及过程进行深度测评,精准有效地识别服务质量状态,促进服务过程质量升级,增强顾客感知质量及顾客满意水平,有利于供应链评价、服务品牌建设、市场宣传推广、互信关系构建等目标的实现。

碳管理体系
产品碳足迹
组织温室气体核查
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
绿色工厂申报服务
绿色低碳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是国内 CNAS 认可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也是首批环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深耕节能减排领域,面向企业提供全维度低碳与 ESG 专业服务,量身定制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应对供应链合规、产品出口要求,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满足政策法规标准,降低经营合规风险。
中心拥有30 年以上专业服务经验,配备资深技术团队与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保障绿色低碳服务落地见效。我们可协助企业精准量化与管控碳排放、优化能源利用效率、强化供应链低碳能力,全方位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
依托成熟的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服务基础,整合碳管理、碳核查、碳足迹、绿色供应链、绿色制造评价、科学碳目标(SBTi)、绿色低碳规划等专项定制服务,并按照您的需求提供从体系搭建、数据核算、认证核查到规划落地、持续改进的全链条一站式解决方案,满足企业低碳合规、减排增效、品牌提升、国际市场准入等多元需求。

ESG管理体系能力评价
ESG报告编制
ESG报告鉴证
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反贿赂管理体系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供应链ESG评价
ESG
在全球化竞争与供应链合规、监管趋严、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背景下,企业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经营已成为核心竞争力。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依托权威标准、专业团队、全流程服务,为各类组织提供ESG 管理、合规体系、反贿赂、诚信、社会责任、供应链 ESG一体化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守底线、防风险、提价值、促发展。
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合规风控为底线,构建 “ESG 管理评价 + 合规反贿赂 + 诚信与社会责任” 闭环治理体系,满足监管、资本市场、供应链与社会公众多重要求,实现合规经营、风险可控、价值创造、长期稳健发展。

品质中药
品质中药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提出“推进中医药认证管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迫切需要继承、发展、利用好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造福人类健康。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成熟度评价
全面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
组织管理体系二方审核评价服务
制度梳理与优化咨询服务
流程梳理与优化咨询服务
管理提升
为助力广大组织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组织高质量发展,持续为各类组织提供高价值服务,更好贴近组织实际需求、促进组织转型发展,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研发并推出了深化服务业务。该业务立足中心质量管理、管理体系研究及认证的核心竞争力,开展纵向深化、横向拓展研究,重点布局技术服务产品、评价产品及相关培训产品三大业务类别,主要包含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成熟度评价、全面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组织管理体系二方审核评价服务、制度梳理与优化咨询服务、流程梳理与优化咨询服务等服务项目,为组织管理提质升级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

管理体系标准理解与实施暨内审员培训课程
管理体系成熟度评价准则理解和实践培训课程
制度建设与企业标准化实践培训课程
碳盘查、碳管理技能培训课程
可持续供应链管理实务培训课程
内审技能突破训练营暨高级内审员培训课程
一体化体系策划与实践暨管理体系高级策划师培训课程
企业ESG管理高级研修班课程
合规管理体系及内控体系能力建设实务培训课程
CCAA备案课程
培训活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标志的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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